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全责怎么判
时间:2023-04-01 14:33:42 4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交通事故负全责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判几年。如果故意撞死人的涉嫌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那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过失撞死人的,那涉嫌交通肇事罪,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恶劣的,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判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或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其次,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四)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以上赔偿比例的确定是基于从保护弱者方面考虑,在损失分担比例上可适当偏向受害方而确定的,非机动车与行人,相对机动车一方来说是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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