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投标法对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有什么条件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中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中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中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是怎样的
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即接收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具体讲包括帮助招标人拟定招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质,组织评标、定标等。提供与招标代理业务相关的服务即提供与招标活动有关的咨询、代书及其他服务性工作。
三、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1、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是基于招标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委托合同。
2、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公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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