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了印章无签名的遗嘱没有效。
法律上规定,立遗嘱人应该在遗嘱上签名,即亲笔书写上其本人的名字,且仅有该种确认方式。
而盖章并不属于签名,并且名章既可以由他人雕刻,也可以由他人控制,不一定由本人亲自加盖,与签名明显不同。
因此,在遗嘱上盖章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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