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路上的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时间:2023-05-02 21:22:14 1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交通事故的责任不能得到承认,我们该怎么办呢?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市一名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当地人保部门根据“有利推定”原则认定其为工伤

2010年11月26日凌晨5时55分,张某上班路过长中路江阳南路路口时,被一辆燃气助力车撞倒。他被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和脑外伤后精神障碍。交通事故的另一方罗某当场报案,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未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经法院调解,张某与罗某就交通事故赔偿达成“民事调解书”,罗某自愿承担交通事故65%的主要赔偿责任

事后,张某所在单位认为不是工伤。主要原因是: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能得出张某对交通事故不负责任的结论;在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中,交通事故对方罗某主动承担交通事故65%的主要赔偿责任,而非交通事故责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主要原因是: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没有区分交通事故责任,但交通事故是当场上报的,交警部门也到现场调查并出具了相关证明,因此对交通事故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民事调解书》中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事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罗某自愿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赔偿责任的65%,可以认定他是事故的主要责任方;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对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有利推定原则,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定张某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并非其主要责任,最后作出认定工伤为工伤的决定,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一、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为,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用人单位申请后,经调查有关情况,根据法院《民事调解书》,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明确合理。二审法院认为,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对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认定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非其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将张某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妥,故维持工伤认定

记者了解到,《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上下班途中需要工伤认定的交通事故增多,其中很大一部分是非机动车事故。与机动车事故相比,非机动车数量较多,事故发生频率较高,路况较为复杂,更容易陷入交通摄像的盲区。此外,如果现场没有目击者,交警部门更难认定事故责任,这可能导致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如果此案发生时没有报警,申请工伤认定时拿不到《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和《民事调解书》,估计又是另一个结果。因此,我们应该提醒读者,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最好当场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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