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供证明护理人数的相关资料,包括原则上护理人数是一人,但确有必须需要两人以上护理的,需要医疗机构的书面建议或证明文书等;还需要确定护理期限的证明材料,如出院医嘱中建议护理的时间等;最后需要提供护理人员收入的证明材料,如工资单、原单位盖章的证明、个税完税证明等材料或相关票据或能证明当地护理人员收入的证据等。
1.需要提供证明护理人数的相关资料。
2.证明护理人数的资料具体如下:原则上护理人数是一人,但确有必须需要两人以上护理的,需要医疗机构的书面建议或证明文书等;
2、确定护理期限的证明材料。如果受害人出院时就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护理期限就为住院的时间,如出院小结。如果出院后尚未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仍需护理的,则需要根据出院医嘱中建议护理的时间确定,如医疗机构建议继续护理的书面建议或证明文书等;
3、证明护理人员收入的证明材料。如护理人员是亲朋戚友的,且有固定收入的,那应按照减少的实际收入来计算护理费,需提供工资单、原单位盖章的证明,个税完税证明等材料;如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专门护理人员的,需要出具相关票据或能证明当地护理人员收入的证据等材料。
证 明 护 理 费 用 的 资 料 具 体 包 括 哪 些 ?
根据提供的核心内容,护理费赔偿项目包括: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1.1)、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1.2)、以及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1.3)。在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统一安排的护士护理的费用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因此不应列入护理费。若受伤致生活无法自理,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证明索要护理费。
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以及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在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统一安排的护士护理的费用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因此不应列入护理费。若受伤致生活无法自理,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证明索要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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