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继承人应于其所继承的财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尽责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付的税费与债务。
这便意味着在处理涉及到负债人离世之后的债权问题时,继承人必须依照该财产的实际价值来全额还清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
若此项遗产的价值无法完全覆盖所有的债务,继承人有权选择不承担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除非他们出于自愿而主动偿还。
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他们将无需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对于多笔债权的执行,应依据遗产的价值以及债权的性质、优先级别等诸多因素来确定清偿的先后顺序。
若遗产足以支付所有的债权,则应按照债权的性质及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分配;
若遗产不足以支付所有的债权,继承人可自行决定清偿其中的部分债权或者按照法定的顺序依次进行清偿。
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那么他们将不再负有清偿债务的任何责任。
总而言之,在涉及到负债人离世之后的债权执行问题时,我们应该严格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应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而选择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则无需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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