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行政机关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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