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概念与效力类型
时间:2023-05-06 20:10:19 2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物权的概念与效力类型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二)物权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立。物权的效力主要包括物权的支配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四大类型。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二、拆迁安置房可以办不动产证

安置房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办房产证,例如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有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施工许可证等。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三、安置房买卖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发生安置房买卖纠纷的时候,主要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这三个方式来解决:

1、协商解决,这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最快捷也是最常用的方式;

2、调解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只有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调解;

3、诉讼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与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审理期限为三个月;而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则审理期限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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