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真实的案例,一对南京的夫妇利用房屋预售合同进行挂失,将房子进行买卖,骗得九十多万元,最后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十年六个月。所以,各位买房的朋友要注意了,要注意审查该房是不是有在进行房屋预售合同挂失,以防被相同的诈骗手段欺骗。
案件简述:
王某夫妇与南京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共同购买了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的一套商品房,预计年底交付。该房屋房款总计四十六万余元,签订合同时,王某夫妇支付了首付款九万余元,并向银行贷款三十余万元。
期间,王某因资金周转,多次向高利贷借款,欠下了二十多万债款,为了偿还债款,王某想到了利用房屋预售合同挂失的进行一房多卖的方法。主要的手段为,到某房产中介公司协商卖房,谈好价格后,协议房子到手后即转让,并将房屋预售合同正本押给对方。取得对方支付的定金后,王某夫妇便通过登报的方式将那套商品房预售合同挂失,并在浦口区房产局重新补办了该套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王某夫妇用相同的手段先后欺骗了四个买房者,其中一买房者因房屋交付时间到期而取不到钥匙后怀疑并查询得知王某夫妇的犯罪事实,后报警将其抓获。浦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王某因合同诈骗罪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8万元。并依法责令其将所骗钱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
上述案件中,王某主要是利用了房屋预售合同的挂失功能来进行诈骗,那么,房屋预售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呢?
知识拓展:
房屋预售合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实务中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具备的法定有效要件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具备四个条件: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入开发的资金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确定交付竣工日期;向政府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预售许可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订立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该规定不能理解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司法审查仅限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问题,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四个条件均为认定合同效力性规范,是法定条件;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商品房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许可证,未取得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该规定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有实质上的不同,二者的区别在于行政管理权和司法审查权的界定,管理法是行政法规,主要规范开发经营行为,而管理办法体现了司法审查权限,即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只从形式上审查,至于预售许可取得条件则归属于商品房行政管理部门;
还有一种观点:房地产管理法中的上述条件是行政管理性法规还是合同效力性规范,因该行政法作为全国人大颁行的法律,不应简单地认为是行政管理法规,对该应当规范中应属于具有合同效力确定性的强制性规范,因此应当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的并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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