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方再次步入婚姻生活却缺乏经济能力承担子女抚养费用时,其仍需履行这一责任,无论其是否拥有工作机会或者在当前情况下暂未有任何收入来源,均不得免除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法律义务;
而当女方因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失去劳动能力时,她将无需继续为子女负担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