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几项原则
时间:2023-02-18 10:20:37 4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1.吸收原则:对于数罪中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另外,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也是吸收原则的体现。

2.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3.并科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一、一个人犯了两个案子可以数罪并罚吗

一个人犯了两个案子可以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一人在一定期限内犯下的数罪,根据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刑期,但最高管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最高有期徒刑不得超过二十年。若数罪中有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二、贪污受贿罪连并罚怎么判刑

贪污受贿数罪并罚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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