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原则的历史演变
时间:2023-07-06 16:26:29 3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数罪并罚原则有:

1、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3、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简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有3个:

1、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刑罚吸收轻罪刑罚的合并处罚准则。并科原则是将一人所犯数罪判处的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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