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构成盗窃罪要满足主观上直接故意、客观上盗窃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等要件。
二、遗失:(1)遗忘物一般是指由于物主主观上的疏忽,而将财物遗忘在某一特定的地方,但物主未完全忘记该地点,有可能立即返回原处寻找。此种情况下,财物未脱离物主的占有,仍处于物主可控制、可支配的范围。如果行为人在此种情况下,捡拾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转移了物主对该财物的占有,可能涉嫌盗窃罪。
(2)遗失物是指不基于物主的意思而偶然失去其占有的动产。因物主一般不知物之所在,故称为遗失物,如掉落在路途中的物品。在此种情况下,该物品已经脱离了物主的占有范围,不能再认定为盗窃罪的对象。
脏物和遗失物善意取得可以么?
不可以。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一般而言,善意取得制的适用前提是原权利人基于某种信赖(可能是信赖好友将物交其保管,可能是将物交由某专业人员修复等等)将物交付他人。而反观遗失物(或是赃物)是不存在这样的前提的,也就是说在遗失物(或是赃物)情况下,物之所以脱离原所有人乃是在其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慎或是不备而丢失的。
而遗失物(或是赃物)脱离原权利人乃是毫无防备的,没有基础信赖关系的存在,如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似乎是在鼓励人们拾金要昧、勇敢盗窃。这显然是不符合立法目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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