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靠亲属落户
(一)夫妻投靠户口迁入的,凭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拟投靠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二)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为法定结婚年龄以下没有稳定工作、没有独立生存能力的,凭子女的居民户口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单位、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三)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须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有固定住所及赡养老人能力,公安派出所凭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子女的非集体户口的居民户口簿、档案中记载或《出生医学证明中能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相关材料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单位、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四)孤寡老人、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的人投靠亲属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当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可到近亲属或共同居住的赡养人、抚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市(州)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户口迁入
凭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办理准迁和迁入手续。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处的,在办理整户迁移时,需提供结婚证。贷款购房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核实可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和银行贷款证明申请办理;持有公有住房使用权证、军产房屋使用证、已实际履行的购买房屋合同、回迁房屋分配证的,凭各种缴费一年以上的票据(至少三种,如:水、电、煤气、供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等)、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办理准迁和迁入手续。
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
省、市(州)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落户介绍信、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录(聘)用公务员户口迁入,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工作单位落户介绍信、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到拟落办理落户手续。
引进人才户口迁入
(一)异地引进的人才,人事代理单位(指与市、县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的单位)接收的各类人才,凭相关证书、单位证明办理准迁和迁入手续;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进入市级以上人才库的人员申请落户的,凭学历或职称证明以及市(州)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六个月以上的“三险一金”缴费证明办理准迁和迁入手续。
凭营业执照、税务收据原件、申请落户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子女(未满法定结婚年龄、无稳定工作、无独立生存能力)的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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