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居民设立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户申请(介绍信);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用于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房屋产权证或单位已实际合法租用3年以上租赁合同;
(四)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障交纳凭证;
(五)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居民身份证;
(六)本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2.大中专院校申请设立集体户,应当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户申请(介绍信);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证明;
(四)提供学生集中住宿的房屋产权证;
(五)学校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3.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应当向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户申请(介绍信);
(二)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
(三)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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