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交期认缴资金怎么办
关于公司认缴金额到期后未能如期缴纳的解决方案可归纳如下:首先,倘若股东未能按照合约约定按时、全额地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向已经按照约定准时、全额地完成出资义务的其他股东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金;其次,对于未能适时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他们应对其尚未出资的那部分款项负责,并在公司遭遇债权人提出诉求要求清偿债务或者请求进行损害赔偿时,承担起相应的偿还责任或者赔偿责任;最后,如果被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那么该股东将会面临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之间的罚款处罚。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二、股东无力实缴注册资金怎么办
对那些未实际缴纳法定资本的股东来说,他们的这种行为无疑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必将依法面临相应的处罚。
如若情况严重,甚至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触及刑法相关条款,并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制裁。
1.若认缴资本填写过高,可考虑采取减资措施来调整至预期的注册资本水平。
2.若公司长期处于停业状态,则建议予以注销。
在公司无对外债务且无意继续经营的前提下,选择注销并不需要先将资金补足。
只需按照正规的注销程序进行操作即可,无需先行偿清所有欠款再行注销。
若公司存在对外债务,则必须在偿清债务之后方可启动注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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