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需要经过的程序:
1.义务履行监督和执行保全.在决定强制执行前,主管机关应当确定对方法定义务履行状况及其法律性质,未执行提供必要依据;发现对方有隐藏,变卖,转移,毁损执行物的,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2.做出正式的执行决定前并先告诫对方,要求其履行,告诫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履行期限内任然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出具决定书.
3.对生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执行机关按法律规定方式执行.主要方式有,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三种.
可以监视居住。
可以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予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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