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以下四点:
1、以犯罪事实为主。犯罪人自首可以结束对社会的持续危害,但对社会的损害不会因自首而消除。犯罪人自首,只表明对自己犯罪行的态度,不会改变原来的犯罪事实。因此,法官在决定量刑自首的犯罪分子时,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主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根据自首罪行的严重程度,制定刑罚范围,然后结合自首的宽大情节,掌握程度,严格宽大适度,不浪费;
2、具体考虑自首。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悔悟的时间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和对社会危害的持续状态。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后的认罪、悔改和悔改是自首动机的三个要素。如果悔改态度好,自首也说明了悔改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解释罪行。告知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投案人是否真心悔悟;
4、犯罪分子是否主动表现。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必须注意这四个情节。
一、肇事逃逸自首的期限是否有规定
1、肇事逃逸自首时间没有具体规定,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但是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2、不能认定自首的情形如下:
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
2)投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
3)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或不知道他人报案,而是其亲友暗中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的,不应视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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