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单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吗?
否。支付令可以送达债务人。此处所述的送达是指直接送达,支付令送达不能适用于公告送达。有两种情况,视为支付令不能送达: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只能通过公告送达;第二,如果债务人不在中国居住,情况相对复杂,这不符合敦促程序快速、方便地处理纠纷的立法初衷,因此,被视为无法送达
其他付款条件
1只有债权人有权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启动监督程序,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有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法履行其义务,债权人有权通过普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判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此外,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签发支付令,通过监督程序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该案件必须是支付诉讼,即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支付义务,且确认诉讼和变更诉讼不适用于监督程序;此外,监督程序仅适用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款项和证券的情况。此外,监督程序不能适用于要求债务人支付特定物品和归还建筑物的情况
货币指作为流通和支付手段的货币;有价证券,是指本票、汇票、支票、股票、政府债券、国库券、提货单、抵押券等可以适用于借款、抵押等监管程序的支付诉讼案件,其表面所示的产权只能通过实际持有其证券才能实现的证券,贷款、有效交易欠款、赊销、代销欠款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监督程序中的申请人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债务人没有具体履行其他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对等支付的义务,或者对等支付的义务已经履行;此外,它还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虽然存在另一种债权关系,但不能根据其性质抵销债权的情形。要求支付的款项或证券已到期,金额已确定,且要求所依据的事实和依据已陈述。本条件具有三种含义。首先,付款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有义务履行付款,债权人有权要求付款。否则,债务人享有该期限的利益,债权人不得提出第二次付款请求,数额的确定必须以能够确定债权数额的债权和债务关系为准,而不应以债务的原因为准。无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基于何种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要金额已经确定(例如,通过双方私下和解)并满足其他接受条件,都不会妨碍第三方监督程序的适用,申请书包含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依据这是对申请书的正式要素的要求,即申请书的类型属于货币或证券、数量、发生原因、事实、可以证明的文件材料、履行期限等,证据是否确凿可信,是否可采纳,是否会引起争议,不影响监管程序的适用和支付令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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