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专利侵权管辖法院的确定
时间:2023-06-18 11:46:59 2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此司法解释仅限定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原告发现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除上述情况外,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通常不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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