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损失如何处理
1、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2、承运人能证明本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二、如何确定货物运输责任
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对有关当事人来说都是不利的,但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准确地应用法律规定,使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加以明确,特别应注意下列问题:
1、如果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之前或同时既没有办理声明价值也未曾向保险人投保,一旦在航空运输期间货物发生损失,就应按照有关国际公约或国家有关法规予以赔偿;如果托运人办理了声明价值,就在声明价值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2、如果托运人投保了货物航空运输险,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由承运人过失造成的损失,应由承运人按责任限额赔偿,保险人不负担责任;
3、如果托运人投保了货物运输险,承运人也投保了法定责任险,那么从理论上讲,保险人既要承担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又要承担因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损失。但二者必居其一,保险人实际上,只承担其中的一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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