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短文介绍了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行政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实施的行为、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等概念。
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指的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若干解释》第3条对抽象行政行为作了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内部行政行为《若干解释》第4条对内部行政行为作了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4、终局行政行为终局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7、行政指导行为。8、重复处理行为。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例如发布行政规章、发布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例如颁发许可证、行政征收等。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基础,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具体行政行为则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具体表现,具有特殊性和针对性。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均受行政诉讼法保护。如果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实际行政工作中,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划分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有时,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可能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例如行政规章的制定;而具体行政行为可能更贴近民生和个例,例如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划分。
总之,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中重要的概念,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准确判断其行为的性质,避免不当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带来的损害。同时,行政主体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法律规定,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中重要的概念,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具有指导意义。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准确判断行政行为的性质,避免不当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带来的损害,同时合理划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法律规定,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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