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的特征
民间借贷的特征如下: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二、民间借贷的缺陷
民间借贷的缺陷是:在利用其特点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伴有消极因素的出现。
1.在实践中,由于法律的不明确、体制的不完善,以及认识的不统一,致使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处于非法状态或放任失控状态。这无疑为一些不法分子乘机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提供了方便,
2.民间借贷虽具灵活方便特点,但带有盲目性,风险系数极大。
3.信贷经营者往往经营管理能力差,亦无严密的财会、簿记制度,—旦大宗金融交易失败,对金融市场、生产和流通是个冲击。
4.借贷手续过卡简便,一不考虑资信,二无财产担保,每每纠纷发生无法解决。
三、民间借贷的类型
民间借贷的类型,总体上都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全部现金转移的民间借贷。这种民间借贷方式,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方式,由贷方把现金转移给借方,借方给贷方出借据为凭。
2.全部现金不转移的民间借贷。这种民间借贷方式,是借方与贷方双方约定,由贷方自己出资金或者向他方借款代为借方进行某项或多项事宜,借方向贷方出借据,认可贷方所出的资金或者向他方的借款。
3.部分现金转移、部分现金不转移的民间借贷。
全文6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