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的联系如下:
1、刑事立案和驳回起诉: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可以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2、集资诈骗与驳回起诉:集资诈骗罪涉及的资金不是真正的借贷关系,也不是民事纠纷;
3、刑事犯罪和合同效力:涉嫌私人借贷或者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当然不影响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效力;
4、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为筹集企业经营、购买设备等资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许可支付高额利息,非法或变相吸收存款给非特定大多数人。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5、集资诈骗罪之一:虚构集资用途,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
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
37.【刑事立案与驳回起诉】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立案侦查,则债权人的起诉可予驳回
38.【集资诈骗与驳回起诉】集资诈骗罪中所涉款项并非真实的借贷关系,不属于民事纠纷
39.【刑事犯罪与合同效力】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并不当然影响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效力
4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筹措企业经营、购买设备等资金,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许以给付高额利息,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或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1.【集资诈骗罪之一】虚构集资用途、以高额利润作为诱饵来骗取被害人集资款构成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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