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对于目前主要依靠行政执法来打击这类行为已感力度不够,正在和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研究,将其作为非法经营罪纳入刑法予以规制。
对此,几位刑法学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刑法介入转基因的非法种植与扩散势在必行,但是否就按照非法经营罪的罪名处理,则是有争议的。有专家提出,应对此设立一个新的罪名,即基因技术罪。
辽宁新疆相继曝出违规种植
近日曝出的新疆转基因玉米违规种植,让转基因问题重回公众视线。
位于新疆北部的阿勒泰地区福海县一片2000亩的玉米制种田,于今年5月被检测出父本为转基因品种,随后被相关农业部门要求全部铲除并罚款1万元。8月31日,阿勒泰地区种子管理站称,已邀请多名专家前往涉事玉米田地鉴定制种企业的损失。
9月5日,农业部官员对此回应称:目前,所有的转基因非法扩散事件都和研发单位有关。新疆的这一事件,也是研发单位有意为之,是从国外偷来的东西,是追求个人商业利益的行为。这个季节到美国的农场,伸手掰个棒子,就可以套出来了。
新疆的事情并非孤例。在此之前,辽宁也曝出未经国家批准的转基因玉米种植,并且已渗透到当地种子销售、种植、粮食收购及市场流通等各个环节。
按照农业部官员的说法,我国对转基因作物的研发监管很严格,要对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安全证书5个阶段进行安全监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要立即终止,不再进入下一个阶段。
而目前允许进行商业化种植的只有转基因棉花和转基因木瓜,除此之外,非试验用途的转基因作物种植都是违法行为。
规定位阶较低处罚存在断层
为何在如此严格的监管制度下仍有漏网之鱼?
更大的问题在于底数不清。农业部官员坦言,除掌握国家的项目研发情况,对一些自发开展的转基因研究,有多少家、是谁在做,目前底数还不清楚。
而目前中国从事转基因研究的研发单位有几百家,还不包括地下工作者,比如从国外偷运过来进行试验的,可能得有几百家,这位官员说。
监管的无力,在研究基因犯罪多年的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永明看来,与我国有关基因技术的规定位阶较低有关。主要限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层次,大部分为原则性指导文件。且相关规定粗疏,具体操作依赖行业。
这些文件包括国家科委1993年发布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2002年制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年制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农业部2002年制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
其中,虽然提及严重污染环境的,损害或者影响公众健康的,严重破坏生态资源、影响生态平衡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但遗憾的是,刑法并无相对应的刑事责任条款规定,这不免造成处罚上的断层,熊永明说。
危害公共安全还是非法经营
刑法以何种罪名来规制,是转基因的非法种植与扩散在入刑时要解决的问题。
转基因食品危害公众健康的说法一度甚嚣尘上,为此有观点指出,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
熊永明表示,虽然转基因食品的食用会影响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但这只是潜在的或者说是慢慢侵蚀,不会立即危及健康,如何证明这种因果关系并不容易。这与一般意义上所说危及公共安全的紧迫性、立即付诸现实性还是有一定差距。
上海社科院研究员刘长秋也认为,科学上尚无绝对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危害公共安全,但种植扩散确实会对市场秩序形成冲击。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明儒认为,目前并没有办法证实转基因食品不安全。我们现在只是强调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管,而不是一味否定转基因食品。现有私下交易或者流出转基因食品因为违反的是安全与程序监管,要证明其危及公共安全很难。
多数学者更赞成以非法经营罪入罪。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秩序,按相关文件理解,转基因食品是可以生产的,但必须合法有序,如果未许可便经营,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可能更稳妥性。熊永明说。
刘长秋提出,更好的办法是以基因技术罪来规制。转基因食品的种植主要危害生产环境,导致土壤单一化,其他作物再难种植。目前,芬兰等欧洲国家已在刑法中采用了此罪名。
黄明儒则不赞成设立新罪。如果每一个新问题都用设立新罪来处理,刑法会应接不暇。我们要学会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且,针对转基因食品违法行为,不是没有相应的条款来解决处理。当然我也不完全反对设立新罪名,但需要理论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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