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案件,其诉讼时效期上限设定为三年。
这就意味着,假如债权人在欠款到期之日起满三年后,仍未采取法律措施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即便在后续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债务人偿还所欠款项,但已经错过了最佳诉讼时机,此时人民法院将不再依法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和保护债权人权益。
反之,倘若债权人能够及时掌握时间节点,于法定时效期间内启动法律程序,一旦法院作出有利于债权人的判决书,那么债务人则务必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追究债务人的相应责任。
然而,能否成功追讨到债务,不仅取决于债权人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同时也受到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法院判决的执行力度以及债务人的经济状况等等。
因此,尽管通过起诉方式追讨借款通常是可行的,但最终能否顺利实现追偿目的,还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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