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台湾
发布文号:台社(一)字第0940111777C号
1、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壹、应记载事项
一、立约人
学生(简称甲方):
姓名:
身分证字号:
联络电话:
地址:
法定代理人:(甲方未成年者,应经法定代理人签名)
姓名:
联络电话:
地址:
短期补习班(简称乙方):
设立代表人姓名:
身分证字号:
联络电话:
核准立案名称全名:
核准字号:
地址:
传真:
电子邮件:
网址:
二、契约审阅
记载甲方收受定型化契约书之日期。
三、就读班别
记载补习班班别名称。
四、修业期间
记载补习班修业期间。
五、课程科目与时数明列课程科目内容与授课时数。
六、保证班保证内容
保证内容为:
保证期间为:
七、师资
乙方聘请担任各科讲师如下:
乙方无正当事由不得任意更换讲师。
上述乙方更换讲师之人数不得超过原聘总讲师三分之一之人数,但乙方所聘总讲师人数在二人以下者,不在此限。
八、上课地点
乙方应依规定编班于经核准班址之教室上课。
前项经核准之上课地点为:(应详列门牌号码)。但如遇停水、停电或不可抗力之灾害,乙方得调动上课地点及教室。
九、上课人数上限及并班
为提供良好学习环境及兼顾教学品质,乙方开设供甲方就读之班别,其上课人数不得逾________人。但共同科目于订约时已经乙方声明及告知甲方须与他班合并上课者,不在此限,惟其人数不得超过________人。
每人上课使用面积标准,不可违反主管机关订定之法律规定。
乙方开设供甲方就读之班别,其实际注册人数未达第一项所定人数上限之三分之二者,经通知并得其同意后,得与其它同类班别合并开班,惟合并后之上课人数不得逾第一项所定人数上限。
乙方违反前二项规定者,甲方得终止契约并要求乙方退费。乙方应按
甲方实际缴纳之费用,依尚未上课时数比例核算应退费用加______%(不得低于10%)退还甲方。
甲方不同意并班或业者开班延期者,乙方应返还甲方已缴之费用。
十、因可归责于补习班之事由(如教师请假、排课错误等),使某课程一节或数节之既定上课时间暂时有所调动,致学生时间无法配合而缺课者,乙方应予以补课或提供该节课之录音带、录像带供学生补课用,或经比例计算后返还该节课程费用等。
十一、收费手续
(一)缴费项目及金额
缴费总金额__________元(缴费细目:1、学费__________元;
2、杂费__________元;
3、讲义费__________元;
4、代办费__________元(内容与金额应明列);
5、其它___________元。(例:保险费……等)缴费项目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二)缴费方式
□一次全部缴纳。(○○年○月○日前缴交)
□分期缴纳。(分几期与缴纳时间、金额应明列,例如:第1期应于○○年○月○日缴交元;第2期应于○○年○月○日缴交________元……)
(三)乙方收取费用应开立正式收据交由甲方收执。
十二、退费手续
本应记载事项除本契约另有约定外,依各直辖市、县(市)政府订定之短期补习班设立及管理自治法规之相关规定办理。
十三、膳宿提供
□不提供膳宿服务
乙方
□提供膳宿服务。
□(一)住宿提供
1.住宿期间自民国○○年○月○日至民国○○年○月○日止。
2.宿舍房间为____人房,面积计____坪。
地址为:(请详列门牌号码)附□卫浴设备,□冷气,
□电话,□其它。(请注明套房或公共用)
3.住宿费用计新台币________元整。
包括:□水电费、□瓦斯费、□电话费、□其它。
不包括:□水电费、□瓦斯费、□电话费、□其它。
□(二)膳食提供
1.供膳期间自民国○○年○月○日至民国○○年○月○日止。
2.每餐费用及供膳餐别(请打V)
□________元早餐。
□________元午餐。
□________元晚餐。
3.膳食费用计新台币__________元整。
□(三)膳宿费用之付款方式:
□1.一次缴清。(民国○○年○月○日前缴清)
□2.分期付款:
□(1)每期(每期间隔___日为缴款日)支付新台币________元整,共计________期。
□(2)每月(当月___日为缴款日)支付新台币________元整,共计________个月。
甲方得随时终止本膳宿提供,但应于______日前(不得高于2星期)通知乙方。甲方已缴膳宿费用金额,乙方应按未供膳宿日数比例于终止后______日内(不得逾7日)退还。
十四、乙方终止契约
甲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终止契约:
(一)甲方于补习期间无故缺席超过总时数____分之____者。
(二)甲方有互殴、窃盗、或其它违法行为,经乙方查明属实及召开奖惩会议通过给予记过处分,记过累计达____个者。
(三)甲方经查有吸毒、贩毒、或运送毒品行为者。
依前项终止契约者,依第十一点退费手续之规定办理。
甲方有第一项违规情事时,乙方应于3日内通知家长或法定代理人。
十五、甲方终止契约
乙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终止契约,并要求乙方退费:
(一)无正当事由,变更原订课程、科目、时数、上课地点或更换讲师超过三分之一人数者,乙方应依甲方已缴金额费用加______%(不得低于30%)退还甲方。
(二)补习班自行暂停招生、注销立案,或经主管机关为停止招生或撤销立案之处分者,同前款办理。
(三)教室经政府机关公共安全检查列为危险建筑物勒令停止使用者,依尚未上课时数核算应退还费用予甲方。
甲方得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契约,乙方应退还已收取未到期部分之各项费用。
十六、数据保护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甲方个人资料提供给第三人或作不当利用,其法律效果,依相关法律办理。
十七、疑义之处理
本契约各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依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为有利甲方之解释。
十八、附件效力及契约分存
本契约之附件及相关广告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本契约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并自签约日起生效。
十九、未尽事宜之处理
本契约如有未尽事宜,依相关法令、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解决之。
贰、不得记载事项
一、不得约定抛弃契约审阅期间。
二、不得为其它违反法律强制、禁止规定或显失公平之约定。
全文2.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9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