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指法定主体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向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主张和意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制度有明确规定,但此项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涉及。
由于在刑事诉讼中未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实际上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有违司法程序公正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建立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权异议制度。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具体内容,各国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应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除被告人之外,还应包括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等。
2、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多数学者认为应对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作相应限制,应当在法庭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之前,即在法庭调查之前提出。
3、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一般认为,提起管辖权异议需要具备法定理由才能成立。
4、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的形式。应采取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的书面形式。
5、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必须予以受理,并依据具体情形作出裁定。
6、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证明责任。应当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并应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7、管辖权异议裁决的效力。当事人如果对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决不服的,可在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管辖权异议除审判管辖外,还应包括侦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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