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区别
时间:2023-07-06 10:41:15 44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的不同:

1、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修改或者补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完全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所达成的协议。根据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狭义,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变更必须针对有效合同。协商一致是合同变更的必要条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2、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依法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合同变更转让解除与终止的不同是什么

合同变更转让解除与终止的不同在于法律结果不同以及原因不同,前者是将合同义务权利转让,但是后者的话是终止了。合同由于下列原因而终止:

1、履行完毕合同履行完毕就是债务得以清偿,清偿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如,合伙终期届至,都可以至使合同终止。

2、免除即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做出免去债务责任的意思表示,债务人表示接受,致使合同终止的双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3、抵销即指二人互负债务,彼此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偿,致使双方债权同时消灭的法律行为。抵销可分为单方抵销、合同抵销和判决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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