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取条件
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
政策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政策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政策实施时,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重度残疾人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提前5年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待遇标准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养老金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
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市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全部由各级政府负担。
基础养老金标准将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做出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三)丧葬补助金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800元丧葬补助金。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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