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半路”失踪保证人连带担责
时间:2023-06-15 01:50:35 3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银行与李某之间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李某作为保证人对龙某的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银行借款本息2万余元。

[律师评析]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中,银行与李某之间的保证合同明确约定,李某承担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单独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承担责任的具体做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即债权人有选择向谁来求偿的权利;二是连带保证责任中的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不能以债权人须先起诉主债务人,作为其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条件;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起诉主债务人要求其清偿债务,否则不能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三是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如无规定或约定的即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四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更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相对较轻。

那么,回到本案中来。银行在无法与债务人龙某取得联系的情况下,直接以连带保证人李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有两大好处:一是充分利用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强度较大的优势,直接让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使自己的债权尽快得以实现;二是避免因起诉下落不明的债务人而花费公告送达时间,大大节省了诉讼成本。

全文84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保证人 最新知识
针对借款人“半路”失踪保证人连带担责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借款人“半路”失踪保证人连带担责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