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债权人是指对争议标的不享有物权(所有权、担保物权或者用益物权),也没有直接财产担保,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一般债权人。很显然,普通债权人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于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为原案应当参加诉讼而没有参加的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普通债权人因在一般法理中不属于上述原审应当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诉讼主体资格存在障碍,相关争议由来已久。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有损害未参加原诉审理程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赋予该案外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撤销或者变更生效裁判保护自己权益的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包括:
1、主体条件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2、客体条件
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是其提起撤销之诉的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包括一审生效、二审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裁判内容错误,包括全部和部分错误两种,主要是指因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实体处理错误。
有些类型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不能够被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对此,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3、时间条件
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可提起撤销之诉。在实务中应注意两点,一是何谓“知道或应当知道”认定时需考虑到第三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关系、执行时是否涉及第三人等客观条件并结合法官的自由心证综合判断。该六个月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
4、管辖法院
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专属管辖。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熟悉案情,掌握诉讼材料,有利于受案法院迅速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又可以保证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原判决既判力的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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