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政策
(一)参保对象。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含已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住院待遇在等待期内的城乡居民);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新生儿;有当地居住证的市外户籍居民。已参加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的除外)和大学生医保的人员不再重复参保。
(二)参保登记。参保居民必须到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规定的缴费地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具有本区户籍但未在学校参保的在渝高校大学生可随家庭以普通居民身份参保缴费。对举家外出在市内跨区县异地居住的,可委托他人在户籍地参保缴费,也可在居住地参保缴费。市外户籍居民持有当地居住证在居住所在地的镇乡街道规定的缴费地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收取参保人参保费时,必须以家庭(户)为单位,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机打专用发票。
(三)缴费标准。2018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8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450元。2018年6月30日后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80元+财政补助”,二档为每人每年“450元+财政补助”。
(四)大病保险。凡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自动参加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资金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本人不再缴费。
资助政策
(一)资助对象。
一是民政类,即:特困供养人员(五保、三无、困境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孤儿,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优抚60岁以上老兵,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二是移民类,即:三峡水库开州区库区移民。
三是卫生计生类,即:特别扶助的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独生子女死亡残疾扶助的对象及其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本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农村独生子女及其父母。
四是扶贫类,即:非民政资助建卡贫困人口。
(二)资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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