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是指用医学及人类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来判断确认有争议的父母和子女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随着有关DNA分析技术的迅猛发展,亲子鉴定结论已经成功实现由单纯否定到科学肯定的飞跃,全世界已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因此,亲子鉴定结论是亲权确认之诉中的关键证据。
《1987司法解释》将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要求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并作出判断。显然,该规定已滞后。如果一方当事人的确权主张得到亲子鉴定结论的支持,则完成了举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一条,及时将举证责任分配另一方当事人承担。
关于亲子鉴定的条件的相关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批复,以下几种情况应分别看待:
1、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作亲子鉴定的应准许;
2、夫妻一方申请亲子鉴定并且提供了足以确信的证据证明的,可以准许亲子鉴定;
3、一方无证据猜疑另一方作风不正等而以此要求作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的,不得强制作亲子鉴定;
4、子女已长大成年,一方申请亲子鉴定虽有证据而另一方或子女否认,坚决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不能强制作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需要经过双方同意,如果需要做鉴定的孩子已经成年了,那么男方、女方都同意做亲子鉴定之后,还需要获得孩子的同意,否则若是孩子不愿意做鉴定的情形,鉴定机构不会强制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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