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9年度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和对帐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6-09 22:18:53 2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自治区劳动厅桂政劳险字[1999]102号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区直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1999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

自治区劳动厅桂政劳险字[1999]102号

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1999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计息和对帐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计息仍按桂政劳险字[1998]15号文件规定的月积数法计算。

二、1999年记入个人帐户的养老金按以下利率计息:1月至6月按月利率3.15%计算;7月至12月按1.880%计算。

三、截止1998年末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这次年终计息时按年利率3.78%计算。

四、1999年度个人帐户计息结算后,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退休等计算个人帐户利率时,在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前,仍按月利率1.88%计息。

五、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认真对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进行年度计息结算,并认真做好对帐工作,对帐工作必须在2000年6月30日前完成。

六、《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全区统一格式(仍按1998年度的格式)统一印制;有条件的地、市也可以按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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