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险函[2001]8号
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计息及支付有关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自2000年7月1日,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职工或个体工商户业主、雇工和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在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单设记载,按照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在同一个人帐户结息年度内如遇人民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可按本结息年度7月1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二、按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凡需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或退休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余额的,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的利息,也按上款办法计算。凡需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统一按我厅每年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利率和结息办法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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