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离条件是感情破裂,调解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1、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
5、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况。
离婚案件审理的流程
首先是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诉,决定受理案件以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和活动。在法院依法审理离婚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会依法对夫妻双方是否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在接触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进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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