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程序,在收到法院通知并得到开庭具体地址与时间之后,若原告因无充分合法理由未出席或未经法庭批准在审判过程中擅自离场,那么法院通常将会对其作自动撤诉处理,而非继续审理案件并做出最终裁决。
然而,倘若被告在此情况下提出反诉,那么法院仍有权根据被告的诉讼请求,对该案进行缺席审判并作出相应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九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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