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范围即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也就是相对人提交复议申请时,复议机关受理不受理的问题。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自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办法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哪些?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所属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作出的考核、任免、升降、辞退、回避等人事处理决定、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的处理决定和行政处分;
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5.上级行政机关责令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6.行政机关对信访问题作出的没有规定新的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或者解释性答复;
7.行政机关落实历史遗留政策问题的行为;
8.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9.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10.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1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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