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纠正措施拒绝执行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追诉:(1)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造成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过火造成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认定:
1、本罪与一般消防事故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一般消防事故,虽然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但未达到严重程度,故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法条竞合,按照本法第397条第1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应以特别法条即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犯罪行为人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论处,而不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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