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是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引起的,原告起诉是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被告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主张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整个案件看,当事人对发生纠纷的事实最为了解,只有他们才能提出维护自己权益的有力证据。因此,原告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被告对自己答辩或者反诉所根据的事实,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等,都应当提供证据。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及时证据的期限是多久?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或者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材料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证据可能不被法院采纳)。《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证据要满足哪些要求?
1、客观性
客观性就是一切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例如证人只能就自己的耳闻目睹的事实,在法庭上如实陈述,不能带有任何主观臆想的成分。
2、关联性
关联性就是证据与待征事实要有内在的联系,直接或间接的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
3、合法性
合法性就是证据必须是具有法律所规定的特定形式。同时,证据的收集、调查、审查核实,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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