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刻并未存在着一个统一且严格的规范标准,实际授权的权利往往交由看守所根据其内部情况安排决定。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无论如何都必须确保律师能够满足其履行职能所需的正常工作需求。在侦查阶段这个特殊时期内,律师通常享有不受次数制约的广泛权利开展会见活动,每次具体的会见时间规定为不得少于半个小时。尽管在实践操作中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流程性及管理性政策的限制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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