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大队是否会与嫌疑人联系调查?
时间:2023-07-05 19:31:38 4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侦查相关对刑事案件立案后,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不会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如果通知了犯罪嫌疑人,就会对案件的侦查工作带来很多的不便,有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潜逃等情形,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后,会进行以下的程序:

1、如果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就会控制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能通缉当事人。

2、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无论是有罪、无罪的证据都需要收集。

3、如果案件涉及到赃款、赃物的,要对所有的违法犯罪所得进行追缴,需要冻结财物的,会通知有关部门冻结财产。

4、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被害人等。

通过以上的分析,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后,是不会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如果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就会控制犯罪嫌疑人,以便侦查机关收集犯罪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需要逮捕嫌疑人

需要逮捕嫌疑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审查起诉阶段认为需要逮捕的,可以立即逮捕,审查起诉阶段需要继续逮捕的规定是继续进行调查,刑事案件不经过逮捕是可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一,不是必须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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