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决定离婚之后,他们有权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其中一方负责对子女进行抚养照顾,且承担起对子女的抚养费用,而无需对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然而,若在此情况下,未成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那么针对这一类出现的状况转变及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前述条款所指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适当的时候请求父母任意一方提供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金额的合理帮助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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