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位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或者不加署名的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检举,收到此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就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这样,一是依法履行自身的职责,认真执法;二是遵从分工秩序,不推诿也不越权,尽职尽责;三是有利于及时处理,不拖延,不搁置,也不贻误查处时机。
对于收到检举但又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在接到移送后,就应依法及时处理。这里所指的移送,是一种处理检举事项的法定程序,也是保障检举人的检举得以认真对待的法律措施。
全文22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