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衢州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衢州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12个月内职工只能选择一种情形提取公积金,再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购买二手房;
(三)购买拍卖住房;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
(五)购买房改房。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且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额度为提取时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百元以上金额且不超过所购房产总额。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已出具《异地贷款缴存证明》),提取额度为提取时个人账户留存六个月缴存额后的百元以上金额且不超过所购房产总额。
职工申请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三、衢州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地址
衢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花园东大道169号)二楼C厅12号、14号、16号、1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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