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2-19 14:13:18 2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

(二)两商标相同或近似;

(三)一般情况下,要求“被侵权商标”系注册商标。

何为“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请参见商标局译制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何为“商标相同或近似”概括说来从4方面判断:音、形、义、整体结构。细说的话,就太繁杂,比如图形近似标准、文字近似标准、字母近似标准、组合商标近似标准,都不尽相同。真正掌握,需要翻阅、理解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还要有一定的实践,费这些功夫还不如委托商标律师去办。

《商标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一、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一)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二)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三)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二、商标侵权的抗辩

从侵权角度的抗辩,是否侵权首先应该结合原告的诉状确定其主张的侵权方式(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以及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抗辩:

(一)从证据角度无法达到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这需要从证据的三性出发结合具体证据进行审查;

(二)非商标性使用抗辩,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专用权的保护就在于保护该标识性,如果原告的使用行为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无法产生标识作用,从商标作用、目的的角度讲并不构成侵权;

(三)在先使用抗辩,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如果被告的被诉商品标识使用时间早于原告所主张商标的注册时间,可以以在先使用为由来主张不侵权;

(四)混淆标准是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根本原则,即回归市场主体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判断是否会将涉案商标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标识产生混淆误认,需要结合具体商标,从字体、读音、习惯、大小、显著性等等角度进行综合抗辩。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侵权案件的起诉应当首先对公权的犯罪事实进行合法的认定,根据法律上规定的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来进行详细分析,如果存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则应当认定为犯罪事实既遂,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司法判决,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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