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销售假药怎样才能处罚从重
生产销售假药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有: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2.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劣)药的;
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劣)药的;
4.生产、销售假(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5.生产、销售假(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6.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为: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等。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案标准为: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等,应予立案追诉。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不是行为犯吗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人出于营利的目的,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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