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出资有以下规定:
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第三十条规定了出资不足的补充,股东出资不足的,应当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其他规定。
一、不出资是否能成为股东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劳务和信用等是不能作价出资的。
二、股东可不可以是公司
股东可以是公司。
股东是指向公司进行出资,或者认购公司的股份,从而享受股东权利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公司作为企业法人,通过决议的方式向另一个公司进行出资,或者认购公司股份的,应当作为另一个公司的股东,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因此,股东可以是公司,只要对公司有出资,或者有认购股份,都可以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三、股东出资有什么样的要求
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如下:
一、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二、如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四、如果股东没有足额出资的,要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而且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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