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期间法院会就民间借贷相关问题询问当事人,询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用途。通过确定借款的用途,判断是否具有合法性。
2、借款期限。当事人对期间没有约定的,一般会询问是否有口头约定。当合同约定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的,会重点询问借款期限问题。
3、利息。当事人协议中没有约定利息的,会询问是否约定口头利息。协议中有利息约定式,会询问是否已从本金中就出。
审理民间借贷问题,根据不同的案情,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也有所不同,因此开庭时询问的重点及内容也不同。当事人在起诉前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和诉讼请求的不同,提供相应的证据并做好答辩准备。
民间借贷法院开庭程序
1、宣布开庭。
2、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3、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4、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5、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决定案件适用程序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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